在野過半,法律卻不一定生效:行政院8次不副署與2項已公布法律暫不執行 ¶
- 查核主題: 2025–2026年行政院「不副署、不執行」是否已實質削弱立法院過半多數的立法效果
- 核心事實: 截至2026年8月底,卓榮泰內閣自行統計已副署201件三讀法案、拒絕副署8件;另有《軍人待遇條例》與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》已經總統公布、卓榮泰副署,但行政院未依修法內容編足相關預算,等待憲法審查結果再決定是否追溯執行。
- 核心判定: 「在野過半完全沒用」太絕對;但「立法院過半已不足以保證三讀法律生效或被行政院執行」,有明確事實支持。
- 法律狀態: 「不副署」是否構成行政院得對國會行使的一般性否決權,仍是重大未決憲法爭議;本文不把爭議直接寫成法院已判違憲。
結論先講¶
現在真正值得討論的,不是「藍白是不是什麼法案都被擋」。
不是。
行政院自己公布的數字是:
截至2026年8月,209件三讀法律案中,201件副署、8件不副署;不副署約占3.8%。
所以若說「行政院完全無視所有國會法律」,是不準確的。
但另一個更重要的事實也成立:
這8件法律不是被立法院否決,而是已經完成三讀後,因行政院長拒絕副署而無法生效。
同時,另有兩項法律已經完成:
立法院三讀 → 總統公布 → 行政院長副署
行政院卻仍選擇不依新法編足預算執行。
因此,2025到2026年間已經出現兩種不同的行政阻卻模式:
- 法律公布前:不副署,直接阻止法律生效。
- 法律公布後:認為違憲,暫不編列/不依新法執行,等待憲法審查。
這才是「在野過半是否還具有實質立法效果」的真正問題。
一、第一個關鍵轉折:財劃法覆議失敗後,行政院仍不副署¶
2025年11月14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財政收支劃分法》修正。
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,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。
12月5日,立法院表決維持原案。
依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3條:
覆議時,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但12月15日,卓榮泰仍決定不予副署。
結果是:
立法院三讀完成 → 行政院覆議 → 國會再次維持原案 → 法律仍無法公布生效。
這是最重要的制度斷點。
因為不論最後憲法法庭會如何判斷「副署權」的性質,功能上它已經產生了一個非常清楚的效果:
覆議之外,又出現第二道可以阻止法律生效的行政否決。
來源:
二、這不是只發生一次:到2026年8月已經8案¶
2025年底至2026年8月,行政院累計不副署8項三讀法案:
- 《財政收支劃分法》
- 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》
- 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》
- 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
- 《立法院組織法》
- 《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》
- 《有線廣播電視法》
- 《廣播電視法》
行政院的立場是:這些法案涉及破壞憲政秩序、權力分立、國家安全、財政紀律、平等原則或既有司法判決,因此不副署是憲政防衛。
這個理由必須完整記錄。
但同樣必須記錄結果:
只要行政院把某一項三讀法律認定為達到它所設定的嚴重程度,行政院目前的實務就是可以讓該法律停在公布之前。
來源:
三、「因為憲法法庭被卡住」只能解釋第一案,不能解釋後來全部¶
財劃法不副署時,行政院的一項重要背景理由,是當時憲法法庭長期無法正常運作。
但2025年12月19日,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,相關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正失效,法庭重新運作。
2026年1月,卓榮泰自己也公開說:
因為憲法法庭已恢復正常運作,所以即使行政院認為「停砍年金」修法違憲,仍會先履行義務副署,再立即聲請憲法審查。
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比較基準:
有違憲疑慮 → 先讓法律生效 → 交給憲法法庭判。
然而憲法法庭恢復後,行政院仍陸續對眷改條例、黨產條例、衛廣法、立院組織法、兒少帳戶、有線廣電法、廣電法拒絕副署。
也就是說:
「憲法法庭無法運作」不是後續不副署制度繼續擴張的充分解釋。
行政院現在主張的是更大的權力:
即使法院可以運作,只要行政院自己判斷法律的違憲或危害程度足夠重大,仍可以先不讓它生效。
來源:
四、另一條路:法律已經公布,行政院還是可以先不執行¶
《軍人待遇條例》比不副署更值得看。
2025年6月,立法院三讀修法:
志願役加給每月新臺幣3萬元,自2026年1月1日施行。
2025年6月27日,賴清德總統正式公布。
而且令文上清楚列著:
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
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
也就是卓榮泰本人已經副署。
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》也是一樣。
2025年4月25日,賴清德公布提高警察、消防、海巡、移民、空勤等退休所得替代率的修法;令文同樣有卓榮泰副署。
但行政院後來沒有依兩項新法編足相關預算。
理由是:
行政院認為立法院侵害行政院預算提出權、存在違憲疑慮,因此先聲請憲法審查;如果最後判合憲,再追溯補發。
到了2026年8月,卓榮泰仍公開表示:
如果違憲就不執行;如果合憲,就編列預算回溯。
截至10月,行政院提出的是另外一套軍公教待遇與警消退休方案,而不是已全面依2025年公布的新法執行。
來源:
- 總統府: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公布令
- 總統府: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布令
- 中央社:行政院未編兩項法律預算、等待釋憲
- 中央社:2026-08-20卓榮泰談執行條件
- 中央社:2026-10-03行政院提出軍公教保障報告
五、連立法院預算中心都認為:已公布的法定支出不能直接停編¶
這裡不能只引用在野黨政治人物。
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警消退休所得直接寫:
相關退休所得經費屬於法定義務支出,應優先編列。
而且如果行政院認為這項支出:
未合時宜或未具效益
預算中心的意見是:
應先完成修法程序後,始能停止編列。
這個意見不等於法院判決,也不能替代憲法法庭。
但它至少讓一件事非常明確:
「行政院認為法律違憲,所以先不照已公布法律編列執行」並不是沒有爭議的既定法律原則。
來源:
六、同樣是聲請釋憲,政府自己也不是每案都先停掉¶
還有一個非常好的比較組。
「停砍年金」修法也被行政院、考試院認為有違憲疑慮,並送憲法法庭。
但銓敘部2026年6月公開表示:
如果判決還沒出來,仍然依法重審並補發差額。
也就是:
聲請釋憲
≠
法律自動停止執行
至少政府體系自己就沒有採取完全一致的答案。
軍人加給與警消退休案:
等大法官判,再決定要不要照法律做。
停砍年金案:
大法官還沒判,先依法執行。
這不一定代表雙重標準,因為主管機關、預算結構與憲法權限可能不同。
但它確實構成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:
行政機關依什麼一致、事前可預測的標準,決定哪一部已公布的法律可以先不執行?
來源:
七、所以「在野過半沒用」到底對不對?¶
字面上不對。
立法院過半仍然能:
- 通過法律;
- 審查與刪凍預算;
- 行使人事同意權;
- 質詢行政院;
- 提出覆議後維持原案;
- 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。
2026年立法院的席次結構,國民黨加上合作無黨籍約54席、民眾黨8席、民進黨51席,在一般過半表決上確實是非民進黨多數。
而憲法甚至給過半立委一個最強的手段:
不信任案。
只要三分之一連署、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,行政院長必須辭職。
但代價是:
行政院長可以同時請總統解散立法院;總統依法有權解散。
所以這不是一個「某部法律被行政院擋掉,就再投一次」的普通救濟。
而是一場:
要不要連自己113席立委全部重新改選都一起押上去的政治核武。
因此更精確的說法是:
在野過半不是沒有權力;但在目前的憲政實務下,單靠國會過半已不足以保證自己通過的法律生效、也不足以保證已生效法律會被行政院立即執行。
這句有完整事實基礎。
來源:
評論:真正改變的不是8案,而是「誰有最後一句話」¶
如果只看比例,行政院會說:
201案副署、8案不副署,只有3.8%。
這個數字是真的。
但憲政權力不能只用百分比衡量。
真正的問題是:
當那3.8%剛好是行政院最不願接受的法律時,最後決定法律能不能生效的人到底是誰?
過去的理解大致是:
國會三讀
→ 行政院不同意可以覆議
→ 國會過半維持原案
→ 行政院接受
→ 若有違憲問題,交法院判。
現在增加了一條實際路徑:
國會三讀
→ 行政院判斷「重大違憲」
→ 行政院長不副署
→ 法律根本不進入生效階段。
甚至另一條:
國會三讀
→ 總統公布
→ 行政院長副署
→ 行政院之後仍認為違憲
→ 暫不依法律內容編列執行
→ 等法院將來再說。
這兩件事疊在一起,產生的不是普通行政裁量。
而是:
行政權可以在法律生效前擋一次,在法律生效後再擋一次。
我不會在法院判決前,把這直接寫成「已確定違憲」。
但我會稱它是:
事實上的行政否決效果。
因為不論它最後合不合憲,法律現在就是沒有生效、或沒有照條文執行。
更大的制度問題:行政院可以先判斷自己該不該服從法律¶
民主制度當然不能要求政府執行一部明顯違憲、可能造成不可回復危害的法律,卻完全沒有救濟。
問題是救濟的裁判者應該是誰。
如果答案逐漸變成:
行政院認為違憲,所以行政院先決定法律不生效或不執行。
那權力結構已經發生變化。
因為行政院同時成了:
- 被法律拘束的人;
- 主張法律違憲的人;
- 決定在法院判決前要不要服從法律的人。
尤其2026年憲法法庭已經可以運作後,這個問題更加尖銳。
行政院當然可以聲請憲法審查。
但:
「我認為你違憲」與「所以在法院判我輸以前,我可以不受你拘束」是兩個不同命題。
這個差別正是權力制衡的核心。
從2018張天欽案看,問題不是相信誰,而是制度能不能管住誰¶
2018年張天欽案告訴台灣一件事:
政府機關確實可能被裡面的人拿來思考如何操作政治對手。
當年的事情最後會曝光,不是因為制度自動偵測,而是因為有內部人員錄音吹哨。
八年後,更重要的問題不是:
「現在的民進黨還敢不敢像張天欽那樣做?」
而是:
「如果任何政黨今天掌握行政權,制度有沒有比2018年更能阻止它?」
目前查到的答案並不令人安心。
因為在另一條憲政戰線上,我們看到的不是行政權被新增一道強制監督,而是行政權實際發展出了:
不副署三讀法律,以及對已公布法律先暫不執行的能力。
這就是為什麼「權責相符」比相信任何一個政黨重要。
如果行政院認為國會違憲,可以告。
如果國會認為行政院違憲,也應該有能夠及時裁決、立即產生效果的制度。
不能讓最後答案變成:
誰掌握執行機器,誰先決定憲法是什麼。
查核底線¶
這篇文章目前能證明的是:
1. 八項三讀法案確實因不副署未生效。
2. 兩項已公布法律確實未按新法內容編足預算執行。
3. 憲法法庭恢復後,不副署仍持續發生。
4. 「聲請釋憲」並沒有一致地導致政府停止執行法律。
5. 在野多數仍有不信任案,但代價可能是國會解散重選。
目前不能宣稱的是:
「憲法法庭已經判決卓榮泰的不副署制度違憲。」
沒有這個判決。
也不能宣稱:
「行政院所有在野法案都不執行。」
行政院自己統計209案裡仍副署201案。
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誇張,而是已經發生的制度事實:
立法院過半,已經不等於法律一定能生效;法律完成公布,也已經不等於行政院一定立即照新法執行。
這才是現在需要回答的憲政問題。
本文將事實查核與評論分開;法律合憲性仍待憲法法庭或其他權威程序作成終局判斷。